永城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工作部署,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为党政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学院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限时,经济责任审计采用内部审计与委托社会审计或聘请专业人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院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或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提出的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工作计划建议,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上报党委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层报联席会议、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过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提请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组织部书面提请委托,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小组)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提请委托通知负责组织实施。提请委托通知书应附有被审计对象任职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的简要介绍。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接到提请委托审计的通知后,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审计开始后五日内提供任期内经济管理工作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任职时间、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责任范围、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历年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增减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各岗位经济责任是否明确、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及实施情况等;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及决策情况;
(六)任期内主要工作业绩、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七)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二)有偿服务项目收支管理情况资料;
(三)期末资产盘点表;
(四)债权、债务情况资料;
(五)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六)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实施结果等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等资料;
(八)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人及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近三年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有关年度。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法进行综合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小组将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审核,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组长,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提请委托部门、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单位。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重大事项向学院党委汇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