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工作旨在通过独立、客观的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学院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学院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应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门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秘密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院领导审定后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等审计;
(二)监督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
(三)开展经济活动、科研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货物与服务采购等审计;
(四)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开展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学院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计划: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通过查阅资料、访谈、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证据;
(三)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学院领导审批;
(四)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审计处跟踪督办;
(五)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移交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三)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推动制度完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学院实际需要适时修订。